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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08号)

( 2006-07-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侨办等单位关于解决我市涉侨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30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修订《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侨务办公室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解决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以维护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正当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代管侨房、信托侨房退管问题

代管侨房是指解放初期因政治或业主去向不明等原因而由政府暂时代管(包括:政治代管、无主代管、代修代管等)的侨房。信托侨房是指侨房业主自愿委托房管部门管理的侨房。对这两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由市国土房产局继续按《关于办理代管、信托房取消代管退还使用权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107)的精神办理,即侨房业主只要交验相关所有权有效证件,产权无纠纷,可取消侨房代管,退还其使用权。

二、关于“已审末还侨房”清退问题

“已审末还侨房”是指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符合落实侨房政策规定,因侨房业主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去向不明,迄今尚未前来办理产权退还手续的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由市国土房产局核实造册,并根据有关线索积极查找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通知其前来办理退还手续;此后如侨房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则由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办理退还手续。

三、关于“已还未退侨房”清退问题

“已还未退侨房”是指历年来按落实侨房政策已退还侨房产权但未退还其使用权的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对已有其他住房却继续占据侨房不退的侨房住户,由思明区政府负责动员其腾退搬迁,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力争在明年底前清退所有此类侨房使用权。

()由市侨办根据专用房源建设情况,为主负责腾退安置此类侨房住户,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力争于明年底前基本完成此类侨房住户的腾退安置工作。

()鼓励侨房业主和住户双方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四、关于“已拆未还侨房”补偿问题

“已拆未还侨房”是指涉侨私房在落实侨房政策之前以公房形式被征用拆除而未进行补偿的侨房(不含改造起点以上的非住宅侨房)。对这类侨房的实施意见是:

()按照侨房拆除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货币形式进行分期补偿。

()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财政局应根据此类侨房的总量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此类侨房补偿计划,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此类侨房补偿工作。所需资金主要从公房租金收入结余和房屋租赁收益金中解决。

五、关于落实安置用房问题

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解决安置房源,使侨房住户能尽快腾出侨房,以维护侨房业主的正当权益。在退还侨房使用权中涉及侨房住户搬迁安置用房的实施意见是:

()对代管侨房、信托侨房清退中涉及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由市国土房产局以配售和租赁的方式安置住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500万元,五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对属于“已还未退侨房”中涉及的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由市侨办予以配售或租赁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源。

()对其它各类侨房涉及安置用房,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的精神,由市侨办根据每年侨房住户安置用房的实际需求,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安置房源指标,由侨房住户凭市侨办出具的购房证明,向市住宅办购房。

()对于属民政补助的侨房住户,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廉租房”予以安置。

()由市国土房产局、市侨办、市建设与管理局结合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工作,落实侨房住户搬迁安置用房,及时退还侨房使用权。

六、关于“退买结合”灵活措施解决涉侨房产问题

在处理其它涉侨房产历史遗留问题上,可采用“退买结合”(即:宜退还侨房产权的则退还其产权,宜政府赎买侨房产权的则由财政安排资金赎买侨房产权)的方式,以免造成日后旧城改造的工作被动,减轻未来的财政负担。

七、凡落实的侨房及相关事宜要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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