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房屋房政管理

公有住房售价计算说明

( 2003-10-15)

公有住房售价计算说明
一、为便于计价办法、公式的描述,特定义不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础优惠价”、“基础综合造价”、“基础开发”如下:
表格略。
二、计价公式
1、售房年份优惠价=基础优惠价 ×(1+4%)n次方
2、售房年份开发费=基础开发费 ×(1+4%)n次方
3、售房年份综合价=基础综合造价 ×(1+4%)n次方
以下根据不同的购房价格,给出不同的计价公式:
(一)优惠价:
1、住房单价=售房年份优惠价 ×[1-1.67%×(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地段调节率)×(1+层次调节率)
2、住房售价=住房单价 × 住房建筑面积
3、杂物间售价=售房年份优惠价 ×[1-1.67% ×(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地段调节率)× 杂物间建筑面积
(层高不到2.20米的按70%计价)
4、超标计价:
(表格略)
5、售房款总计=住房售价+杂物间售价+超标计价+超标准装修部分计价。
6、开发费=售房年份开发费 ×总建筑面积
7、实际交款额:
(1)一次性付款(或抵押贷款):
实际交款额=售房款总计 ×80%+开发费-自建公助建房补贴或房屋修缮费-购房工龄
补贴
(2)分期付款:
A、首期付款=售房款总计 ×60%+开发费
B、余款=(售房款总计 ×40%) ×分期付款优惠率-自建公助建房补贴或房屋修缮费购房工龄补贴
注:分期付款优惠率根据付款年限确定:
一年内付清的,分期付款优惠率为85%;
二年内付清的,分期付款优惠率为90%;
三年内付清的,分期付款优惠率为95%;
三年以上付清的,分期付款优惠率为100%。
C、合计=首期付款+余额
(二)综合造价:
1、住房单价=售房年份综合价 × [1-1.67% ×(售房年份-竣工年份)] ×(1+地段调节率)×(1+层次调节率)
2、住房售价=住房单价 × 住房建筑面积
3、杂物间售价=售房年份综合价 × [1-1.67%×(售房年份-竣工年份)]×(1+地段调节率)×杂物间建筑面积
(层高不到2.20米的按70%计价)
4、超标计价=住房单价×(住房建筑面积-20×计算人数)×50%
5、售房款总计=住房售价+杂物间售价+超标计价+超标准装修部分计价。
6、实际交款额=售房款总计-自建公助建房补贴或房屋修缮费-购房工龄补贴。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