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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信托、代管等房产维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房维字(1992)第121号
各房管所: 我局所辖信托、代管等(1~6字头)房产建筑年代已久,自然损耗严重,影响了住户的使用,由于这部分房产的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对这部分房产的维修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和无主代管(1、2字头)的房产,凡属于正常维修的照常进行,由维修处审批。若需拆、改建的由房管所申报,经局产权处、维修处会签报局领导批准。如属危房应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资料存入该栋档案,方可动工。 二、代管、代修的房产: 1、报修前应通知业主,征求业主或代理人的意见,取得业主或代理人的认可后,方可报修。如业主、代理人均不在本市,无从联系的,专案上报研究处理。 2、确因危房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而业主又没有能力维修或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由政府收购,改变权属。 3、若业主既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又不同意政府收购改变权属的,同时严重威胁住户安全使用的,依照法律程序申诉法庭处理。 4、上述工作由房管所配合产权处审、办。 三、信托房产的维修,由产权处信托部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批。 四、属于落实政策的房产,在未退还之前按下列处理: 1、属于正常维修的照常进行。 2、属于危险房的应及时进行加固排险。 五、已落实政策的房产,若业主不愿意接收,且住户反映强烈的,由分管的局领导牵头处理。 六、凡属上述房产不得随意拆改,只能作正常维修,不宜改善条件。 七、凡属上述房产的维修工程决算等资料,由房管所按正常维修档案管理一并整理,装入该栋档案内。 八、凡属上述房产的维修工程决算,应认真执行报销的有关规定,由维修处统一审核。 望各负其责,认真执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厦门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