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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住房普查办法

( 2003-10-16)

厦门市城镇住房普查办法
厦房普办[1999]001号

第一条 为了解我市居民的住房状况,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更好地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1999]综00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我市城镇范围内开展住房普查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档案。
第二条 成立厦门市城镇住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房普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思明南路189号前楼4楼,联系电话:2139213)。
第三条 住房普查的对象是厦门市城镇范围内,1998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房改房、统建解困房、危改安置房、落实侨房政府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和私房等。
第四条 住房普查时间:1999年1月至1999年6月。
第五条 住房普查的内容主要有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情况、住房取得的来源和时间、住房的类别、建筑面积、结构等级、成套情况、使用情况等。(具体详见《厦门市住房情况普查表》的填表说明)。
第六条 住房普查的方法:在全市干部、职工清房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条块结合,住户申报、单位自查、普查办抽查等方式进行。
1、由各区政府、各部、委、办、委、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系统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体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普查。负责普查表的发放、回收和填报质量检验、汇总、上报。
2、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无工作单位的居民进行普查。负责普查表的发放、回收和填报质量的检验、汇总、上报。
3、有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都须向单位领取《厦门市住房情况普查表》,填写后直接向工作单位申报。在清房中有漏报、少报或在清房结束后住房有变动的,应在这次普查中补报。
4、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领取《厦门市住房情况普查表》,填写后直接向房屋管理所申报。
第七条 住宅办、危改办、落实办、拆迁办以及房改办应将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住房安置情况和住房房改情况的资料整理汇总后,于1999年4月30日以前报市住房普查办公室。
第八条 住房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1、1999年1月-3月15日,为全市干部、职工、居民的填表时间,填写后的普查表应及时送单位或房屋管理所。
2、1999年3月16日-4月15日,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住房申报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并整理汇总、上报各主管部门。
3、1999年4月16日-4月30日,各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的住房普查情况进行整理,组织检查验收,并将住房普查资料汇总后报市住房普查办公室。
4、1999年4月1日-4月30日,各房屋管理所对本所范围内的居民申报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并整理汇总、上报市住房普查办公室。
5、1999年5月1日-5月31日,市住房普查办公室对各主管部门及房屋管理所上报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组织抽查验收。
6、1999年6月1日-6月30日,由市住房普查办公室对上报的住房普查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汇总,建立住房档案,进行计算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全市干部、职工、居民家庭住房档案。在原有全市清房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这次住房普查,逐步建立全市干部、职工、居民家庭住房档案。该档案将做为今后住房进入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以及干部、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调整住房或拆迁安置的一次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厦门市住房管理信息中心(挂靠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住房管理信息中心对住房普查后建立的全市干部、职工、居民家庭住房档案资料和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住房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相关部门,以及住宅办、危改办、落实办、拆迁办、房改办,今后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将新安置的住房情况汇总上报市住房管理信息中心,以便定期为市政府提供准确的住房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厦门市城镇住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办理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的程序(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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