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房地产租赁手续费的批复
( 2003-10-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房地产租赁手续费的批复厦府[2000]综077号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土房[2000]07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392号文《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房地产租赁手续费,标准为年租金总额的1%,按年交纳,由出租方负担,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抓紧开展收费的有关工作。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