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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的批复 厦府[1999]综031号
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土房(1999)031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请照此实施,时间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考虑到一些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亏损的困难企业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请按照市政府厦府(1999 )综017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减免办法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下发执行。 三、根据厦府(1999)综017号文精神,在1999年度内,对所有企业按征收标准实行减半收费。 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但征收工作涉及面广。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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