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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3-10-17)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土房[1999]200号

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2号令和市政府第6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我局负责全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两个《规定》”的有关条款,,共同作好审批把关工作。
附件:《通告》。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67号《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厦门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厦门市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和原有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和检查灭治处理。
三、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对其资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国家或省、市的《岗位证书》,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发给白蚁防治《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厦门市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对房屋的地基和木构件等进行白蚁防治。
五、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投票或办理开工报告时,应出具与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六、凡未对房屋白蚁预防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将依照两个《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书,并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接受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的登记和咨询。
地点:闽南大厦十八层综合管理处 联系电话:5180951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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