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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退还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华侨住宅用房的通知

( 2003-10-18)

中共福建省委关于退还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华侨住宅用房的通知
闽委(1985)3号 1985年3月2日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军区:
我省华侨多,是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有利条件。当前,搞好侨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迅速认真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以进一步调动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加祖国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积极性。为此,除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提出的关于一律退还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外,考虑到我省在改革华侨私房时按规定应当留足华侨国内外人口的住房,而实际上没有留给、留足的情况;考虑到对我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应给予适当照顾的实际需要;考虑到在对外开放中应更好地发挥华侨多的优势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凡在私房改造中,被改造的华侨住宅用房(除解放前集资或独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的产业和已公私合营的工商业用房外),应给予照顾退还房主。此项工作应抓紧进行,在今年内全部退还产,办好手续;有条件的一并退还使用权,特别是业主确需收回自住的,要尽快退还,其余的争取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基本退完使用权。
二、现住用华侨私房的住房,属于单位或单位职工的应由单位负责腾;住户是居民需建房搬迁的,由地方财政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中央和省里给予适当补助。
三、代管的华侨房屋,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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