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及有关规定 厦价[2000]房字164号
为加强公有住房交换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有住房交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 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根据住房建筑面积、地段环境、结构等级、成套情况、楼层层次等差异进行测算。现行标准如下: (表格略) 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的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住房交换当事人参照上述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 二、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公有住房使用权价格标准对用于交换的住房的使用权价值进行测算。 三、因交换住房的面积、结构、地段、楼层等因素形成的差价,由换得价值较高的受益方补偿给另一方。 用于交换价值较高的住房的一方可获得百分之八十的差价;百分之二十的差价由住房所有权人或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收取,作为房屋管理和维修的专用资金,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收取的差价全额上缴财政。 四、公有住房交换成功后,交换当事人应分别向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缴交以双方房屋价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的0.2%的交换手续费,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厦 门 市 物 价 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