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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管房屋修缮和住户改善居住条件出资款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管房屋修缮和住户改善居住条件出资款管理的补充通知
厦土房[2000]256号

各房管所:
为了提高公管房屋的完好率、成套率和国有资产的增长率,我局直管公房、代管房、信托房在翻修和大、中修工作中,结合房屋修缮不断改善住户的居住条件,我局于去年下发厦土房(1999)018号文,即“关于做好住户改善居住条件出资款管理的通知”,但各房管所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因在提高房屋结构等级、改善住户居住条件上计算标准不一致,为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危旧房翻修
原住用户返迁安置的,翻修后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承租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工程费用在维修费中列支;翻修后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承租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次交纳改善费用,底层每平方米7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800元(鼓浪屿区分别为底层每平方米8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1000元)。
新增安排入住的承租户,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次交纳费用,底层每平方米9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1000元(鼓浪屿区分别为底层每平方米10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米1200元)。
翻修工程应按标准层高建造,户内参照解危安置房建造标准做到粗装修,安装夹板门、铝合金窗,设置架空隔热层、化粪池,配套厨、厕、水、电到位(每个房间配一个开关、一盏白帜灯、一个插座,厅配两个插座,一个通讯插座,一个有线电视插座)。因特殊情况住用户要求改变本标准,则相关项目费用由住用户自行负责,互不贴补。
二、危旧房大、中修
1、在不增加原房屋檐口高度的情况下,增设半楼或阁楼的,由住户按半楼板面或阁楼板面的面积每平方米交纳200元。
在增加原房屋檐口高度但不增加屋脊高度的情况下,增设半楼或阁楼的,其结构最低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由住房按半楼板面或阁楼板面的面积每平方米交纳300元;其结构最低处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由住户按半楼板面或阁楼板面的面积每平方米交纳600元。
2、逐步淘汰木基层和瓦屋面、砖坪及木楼板。
木基层砖坪屋面、瓦屋面及木楼板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不论是否增设梁、柱),工程费用在维修费中列支。
三、住户要求将原木窗改为铝合金窗或将原斗底砖改为其他地面砖(木基层结构及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地面除外)的,由住户自购铝合金窗或地面砖,房管所给予负责安装或铺贴,安装或铺贴的工料费在维修费中列支。
四、在房屋安全检查或楼层间的渗漏检查过程中应做好房屋住户原装修、装饰的防护工作,确属不可避免的损坏,经房管所批准的,按住户原装修、装饰的相应标准恢复,所需费用在维修费中列支;在检查中因防护不当而造成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给住户。
五、住用户因使用需要申请拆改房屋结构的,经批准后,工程费用由住用户自行负责。
六、公私产权交叉关系房屋因结构损坏严重,影响公管房屋正常使用,查无业主的,可组织进行修缮,工程费用从维修费中列支。
七、经修缮后的房屋按以上规定结算工程款后,房管所应以修缮后房屋的结构、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与承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房租。
八、在旧城区主次干道(中山路、思明东路、思明西路、升平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大中路、镇邦路、大学路、民族路、鹭江道、大同路、新华路、故宫路、开元路)进行房屋修缮的,应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筑材料和土头袋装需增加的材料费,按15元/立方米包干使用。
若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原因,每被检查、举报或新闻爆光一次的,按该工程总决算价的2%直接从施工单位该工程款项中扣除,依次累加。
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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