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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住宅租金减免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住宅租金减免的通知
厦土房[1999]196号

各房屋管理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几年来我市住宅租金每年都有不同程序的提高,但同时也给少数下岗职工和民政救济对象家庭带来经济上的压力,为了减轻下岗职工和民政救济对象家庭的经济困难,确保租金收缴任务的完成,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直管公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2)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
(3)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4)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5)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减免标准
(1)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4月份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具体减租标准根据厦府[1999]综094号文件附件(三))。
(2)凡第一条(2)、(3)、(4)、(5)款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含最低生活保障线),租金以当月租金额减免40%。
(3)凡第一条(2)、(3)、(4)、(5)款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20%以内(含20%),租金以当月租金额减免25%。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表》;
(2)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签署意见;
(3)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以上民政局签署意见;
(4)送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审核,报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批。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非住宅公房房租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土房[1999]101号

直管非住宅公房用户:
为了方便广大用户缴交房租、逐步提高房租管理现代化水平,使房租管理收缴及时、准确、方便,现将房租收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局非住宅房租委托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数据传送计算机打印票据的收缴方式,同时取消同城特约委托收缴手工抄写方式。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我局非住宅房租收缴开户银行该为工商银行鹭江支行,银行账号20024928589。
三、房租缴交期限为每月2日至月底,超过期限未缴交的将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租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请你单位按时缴交房租,以免给你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2000年调整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厦土房[1999]181号

各房屋管理所:
目前,我市机关、企事业、文教、卫生、个体户等租用直管公房从事生产、办公、经营等活动,这些房屋的租金是执行厦府[1990]综102号文件和厦府[1993]综144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元,几年来执行情况良好,对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逐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起到积极和良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的不断发展,全市房屋总量的增加,老城区房屋受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如仓库、办公等部分非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有的已明显偏高,但非住宅沿街店铺的租金与市场租金比较还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市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下列几种用途的非住宅房屋租金在2000年一年内暂缓增加1990年基本商品租金标准的10%:
1、非住宅房屋作为仓库、生产、办公、文教场所的;
2、非住宅房屋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作为经营场所的;
3、新开辟(含新与旧)及原承租方改变用途和经营方式的非住宅房屋租金已执行1990年基本商品租金标准的;
4、承租单位的职工或外单位、个体户承包的非住宅房屋租金已执行1990年基本商品租金标准的;
5、1997年1月起实行协议租金或已征收转租收益金的;
6、非住宅房屋已被拆迁,现由拆迁人在缴交租金的。
二、除以上6种情况外,其余直管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仍按厦府[1990]综102号文件和厦府[1993]综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1990年基本商品租金的10%+地段环境调节率+房屋用途增减率。
三、对于少数亏损、微利和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其租用的非住宅房屋租金,可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定,送经财税部门核实,土地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可以给予适当减免,期限一年。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是一年,即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一年后视情再定。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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