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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土房[1999]048号

各房屋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的批复》(厦府[1999]综031号)已发布实施,现就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收益金的有关问题
1、私房交易中凡已缴交土地收益金,并出示《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私房)有偿出让合同书》的,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2、企业用地原是行政划拨的,成立股份公司后,以土地作为国家股作价入股的,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3、将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按征收标准的上限收取。
4、按房改规定以市场价计价或以商品房指导价计价的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收益金。
5、商品房(或集资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不收取土地收益金。
6、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颁布以前的习惯性用地,无土地房屋权属纠纷的房屋出租的,应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并责成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1984年1月5日以后的违章出租房屋的,报法规监察处依法处理后,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但申报土地收益金的手续不得做为办理权籍登记的凭证。
7、单位承租临时用地已到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缴交土地使用费的,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未到土地房产管理局缴交土地使用费,应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8、城乡结合部房屋出租者,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已转为居委会建制的,其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后,可征收土地收益金。
9、单位或个人以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与他方合资、合作、联营的应收取土地收益金。
10、落实政策照顾退管的房屋出租,其租金标准参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暂不收土地收益金。
11、地块出让后,开发商将未拆的房屋出租的,如果开发商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作为划拨土地,须收取土地收益金;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交清地价款的,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12、在同一路段,同一种用途,各房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标准范围内确定征收标准的下限或上限,并在各所范围内公开公布。
13、不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的,除报由法规监察处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金外,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收益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征收转租收益金的有关问题
1、公有非住宅承租人将所属企业以承包(内部、外部承包)的形式经营,以实际经营者是否变更为准,凡变更的可视为转租,没有变更的不按转租处理。
2、已实行协议租金标准,凡能转换到转租收益金的,应尽量统一规范为转租收益金,各房管所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掌握。
3、公有非住宅转租时,其转租收益金的收取:(1)对实行第二步租金标准的,转租收益金按转租收益金标准的中限收取;(2)对实行第四步租金标准的,转租收益金按转租收益金标准的下限收取。
4、部分住宅改非住宅后又转租的,应签订非住宅租赁合同、转租协议。
5、非住宅租金递增问题,仍按照厦府综(93)144号文件执行。
三、缴纳租赁收益金的对象,应同时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工作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四、租赁收益金财务问题
1、租赁收益金统一由财务人员收取,财务人员不在时可委托征管员、房管员代为收取。
2、财务收取租赁收益金的依据是征管员(房管员)开具的租赁收益金交款通知单。
3、对企业实行减半征收租赁收益金的,票据的标准栏应按减半金额填写;企业减半征收的基础上经批准再降低标准的,按批准的征收标准填写。
4、填写租赁收益金票据,如小写有错,可以更改,并加盖更改人私章,如大写有误,应作废重新开具票据。
5、收取租赁收益金及滞纳金全部缴入各房管所租金收入帐户,并于次月五日前上交局计财处。
6、收取租赁收益金及滞纳金全部通过“应交财政专户款”科目反映,在“应交财政专户款”科目下设置租赁收益金明细,在该明细科目下再设置土地收益金、转租收益金、滞纳金三个子目。
7、凡涉及房屋租赁收益金的经费开支(含经过批准借用的临时工工资),应经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房屋租赁收益金经费支出明细)。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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