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公示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191号
各区征地拆迁办、拆迁单位: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依法规范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确保房屋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厦国土房[2003]358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与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8号)的要求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并依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内容的公示。
二、房屋拆迁必须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资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通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组人员名单。
2、安置房的用地批文、竣工报告、质检报告(期房除外)和经批准的设计平面图、房号、每套建筑面积。
3、《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相关计价标准。
(二)评估结果:含标准房屋评估价、区位房屋补偿价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单独评估的私房、公有住房以及代管、信托、按政策应当退还尚未退还产权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等。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览表(见附件)。
三、公示地点及时间要求
(一)公示地点应位于拆迁工作点明显位置,公示时要在拆迁工作点设置投诉举报箱,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二)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资料、评估结果公示时间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拆迁工作结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示时间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每签订一户,就公示一户,直至拆迁工作结束。
四、市、区征地拆迁管理人员及拆迁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拆迁公示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拆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良记录并由市、区拆迁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拆迁资格。
附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览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览表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一)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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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
顺序号 |
产
权
人 |
原房屋
坐落 |
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
经认定后人口数(人) |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 |
货币补偿 |
安置房地址
房号 |
安置房
建筑面积
(㎡) |
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
搬迁补助费(㎡) |
装修及
附属物
补偿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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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批建或产权建筑面积 |
无合法批建
手续房屋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 |
补偿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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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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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人 |
原房屋坐落 |
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
土地、房屋
用途 |
土地
补偿费(元) |
房屋补偿费(元) |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 |
税后利润、职工生活补助、设备搬迁费(元) |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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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用地面积 |
合法批建或产权
建筑面积 |
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
建筑面积 |
合法批建
或产权
建筑部分 |
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
建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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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房屋拆迁
(一)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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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
顺序号 |
产权人 |
原房屋
地址 |
原产权证号 |
原房屋合法批
建或产权面积(㎡) |
附属物
建筑面积(㎡) |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元) |
安置房屋
地址房号 |
安置房屋
建筑面积
(㎡) |
应交购房款(元) |
各类补偿费(元) |
备注 |
(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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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
顺序号 |
产权人 |
原房屋地址 |
原产权证号 |
原房屋合法批建
或产权面积
(㎡) |
附属物建筑面积(㎡) |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
(元/M2) |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元) |
货币补偿
总金额
(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