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6]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活动,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很好的作用。现将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的第二条所指的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活动,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业务。
二、《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所指的房屋折迁建筑面积是指以实际拆迁建筑面积为准,包括无合法批建手续和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助的建筑面积。
三、由于省建设厅修订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闽建房[2005]107号),取消了拆迁单位资格等级。因此,房屋拆迁业务招投标不再执行资格等级与拆迁规模相符合的规定。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