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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

( 2006-07-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5]179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海沧管委会、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l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l的部分,按本意见第二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不予补偿。但在200212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搬迁补助应考虑房屋成新率,成新率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不符合本条()()项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厦门市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于2002121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房屋建造时间,应依据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或行政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存根认定,经公示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被拆迁企业的搬迁安置问题。

七、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58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含预告)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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