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57号
各区征地拆迁办:
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管理部门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朝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现将建设部《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组织本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指导意见》,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对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提出的廉政建设“八个不准”、“两公开、两监督”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逐条抓好落实,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存在不足的,要查找根源,立即整改,加以完善。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三、我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区开展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在年底以前组织对各区进行量化考评,迎接省建设厅的抽查和验收,为我市争创“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l、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建房[2004]78号
福州、泉州、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除单位及拆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地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的年度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照本地工作实际,逐项逐条寻找差距,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抓紧完善,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抓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达标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各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所辖的县(市)开展城镇房屋管理规范化达标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所辖县(市)的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在每年2月份组织对设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对设区市负责的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
7.服务行为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
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附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
|
项目 |
分项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分值 |
|
拆迁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 |
依法
管理 |
1 |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并已纳入行政管理序列。与房屋拆迁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脱钩。 |
4 |
|
2 |
制定符合《条例》的配套文件,拆迁法规体系完善。 |
4 |
|
专职人
员管理 |
3 |
配备熟悉拆迁管理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专职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落实到位。 |
4 |
|
制度
建设 |
4 |
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
3 |
|
5 |
限时办理、公示、投诉举报承诺、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执行到位。 |
3 |
|
拆迁档
案管理 |
6 |
拆迁档案的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符合规范化要求。 |
2 |
|
7 |
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安全措施到位。 |
2 |
|
拆迁统计及动态管理 |
8 |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
3 |
|
9 |
建立统一、及时、准确的拆迁统计报表体系,提供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符合要求。 |
3 |
|
信访接
待制度 |
10 |
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和拆迁纠纷调处机制。 |
3 |
|
11 |
及时解答和处理拆迁上访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信访办结率100%,信访接待记录完整。 |
4 |
|
项目 |
分项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分值 |
|
公开办
事程序 |
窗口
服务 |
12 |
设立对外办事窗口,由窗口统一收件、办理、发证。 |
4 |
|
13 |
政务公开,房屋拆迁有关政策、业务内容、补偿标准、办事制度、程序规划、服务电话等进行公示。 |
4 |
|
行风
建设 |
14 |
管理人员服务用语文明、规范 |
2 |
|
15 |
管理人员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无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案件。 |
4 |
|
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 |
《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 |
16 |
落实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审批、发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 |
8 |
|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
17 |
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
3 |
|
18 |
实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 |
5 |
|
行政裁决 |
19 |
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到位。 |
7 |
|
20 |
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 |
3 |
|
强制拆迁 |
21 |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合法,工作到位。 |
6 |
|
22 |
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及拆迁人的安置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屋落实到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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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管理 |
房屋拆迁
单位管理 |
23 |
对房屋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到位。 |
3 |
|
24 |
未发生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