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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96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

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96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经本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

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从简化被拆迁人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199041日前未经批准,已实际改变房屋用途,且延续使用至房屋拆迁公告发布,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的,应于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交改变用途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拆迁当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改变用途的初始年限及过程。

第四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统一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可证明199041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始档案及每年的年检情况。

第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199041日前未建立档案的,应书面说明建档的时间。在建档日已登记在案的,可视同在199041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进行认定。

第六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将调查取证的资料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5日。被拆迁人对张榜公布的资料有异议的,可在张榜公布期间向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张榜公布期限届满后,拆迁人、拆迁单位应整理资料汇总上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汇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共同会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对改变用途的房屋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八条  被拆迁人对不予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拆迁人对改变用途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前提下,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九条  经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认定改变用途的房屋,由拆迁人、拆迁单位实地丈量改变用途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对拆迁人、拆迁单位丈量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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