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
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96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经本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对未经批准
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从简化被拆迁人办事的原则出发,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凡1990年4月1日前未经批准,已实际改变房屋用途,且延续使用至房屋拆迁公告发布,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认定的,应于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交改变用途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拆迁当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改变用途的初始年限及过程。
第四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统一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可证明1990年4月1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原始档案及每年的年检情况。
第五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1990年4月1日前未建立档案的,应书面说明建档的时间。在建档日已登记在案的,可视同在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房屋用途进行认定。
第六条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将调查取证的资料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5日。被拆迁人对张榜公布的资料有异议的,可在张榜公布期间向拆迁人、拆迁单位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张榜公布期限届满后,拆迁人、拆迁单位应整理资料汇总上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汇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共同会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对改变用途的房屋予以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八条 被拆迁人对不予认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拆迁人对改变用途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前提下,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九条 经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认定改变用途的房屋,由拆迁人、拆迁单位实地丈量改变用途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对拆迁人、拆迁单位丈量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双方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