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房屋拆迁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58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

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358

 

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行为,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

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程序

 

一、拆迁现场摄像拍照

1、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现状进行摄像拍照;

2、完成制作摄像拍照材料。

二、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资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组人员名单;

2、安置房的用地批文、竣工报告、质检报告(期房除外)和经批准的设计平面图、房号、每套建筑面积;

3、《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相关计价标准;

以上资料均应张贴于拆迁工作点明显位置

4、在拆迁工作点设置投诉举报箱和公布咨询投拆电话。

三、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协助组织召开有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房屋管理部门、权籍管理部门、法院、街道办、派出所、居委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协调会;

2、在拆迁工作点安排现场咨询服务,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拆迁政策法规和拆迁方案等相关内容。

四、配合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1、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镇(街)、村(居)代表和拆迁人在场,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并张榜公布;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五、公布评估结果

公布内容包含标准房屋评估价、区位房屋补偿价和安置房屋评估价格。

六、实地丈量、调查核实权属情况

1、对无权属证明和租赁合同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须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字确认);

2、核实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3、进行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

4、配合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和证据保全工作。

七、抽取商谈流水号、平等协商

1、发放抽取商谈流水号通知;

2、组织抽取商谈流水号,登记在册;

3、根据商谈流水号先后顺序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八、签订协议、公布安置情况

1、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签订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申报裁决;

2、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七日);

3、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的整理。

九、组织被拆迁人搬迁

1、根据拆迁当事人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和入住证明,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接受房屋拆除业务的,负责组织做好房屋拆除的防尘、降尘和安全工作。

十、资料建档,上报验收

1、对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资料进行汇总、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制度建档;

2、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上报拆迁项目工作总结;

3、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拆迁业务费用;

4、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5、接受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