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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186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

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186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缩短建设周期,减少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包干负责制是指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总负责。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的前期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补偿安置、组织搬迁、地上附着物拆除、诉讼、强制执行及纠纷的处理等。

征用土地实行费用和责任包干;房屋拆迁实行责任包干。

第三条  征地补偿所需包干费用(含4%不可预见费),由区政府组织调查摸底,据实测算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审核所核定。包干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及征地工作经费。业主单位应确保包干费用和包干工作经费按时核拨。

第四条  支付给区政府的征地工作经费以征地面积为基数,按累进制的方式计算。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在10万至50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超过50万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房屋拆迁的工作经费以合法批建面积为基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城市房屋拆迁,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

第五条  包干费用按照超支不增补、节余留用的原则执行。包干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区政府承担征地工作组织、管理、协调、处理纠纷的行政管理职能。

区政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涉及房屋拆除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除单位。

第七条  需包干的征地拆迁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区政府签订委托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交地时间、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工作经费、拆迁业务费和付款方式。

业主单位与区政府就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做好土地分类、地上附着物清点、房屋权属调查、认定及具体事务性工作,相关数据应登记造册,并对真实性负责。对于地上附着物清点、房屋丈量数据及补偿费用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厦门市征地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审核所应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各种数据进行抽样核查,并对其中的土地总面积、地类、补偿标准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由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区人民政府组成协调小组,保障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度与补偿标准的统一。

第十二条  包干项目实行区长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利用征地拆迁之机抢种、抢养、抢建、抢挖、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及阻挠工程施工等行为,及时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纠纷。

市计划、财政、公安、城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非财政性投融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62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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