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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3]101号

( 2006-0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3]1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岛内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统一补偿标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一、被拆迁住宅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其人均3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可直接认定产权予以补偿;未建成的可按1500/平方米的价格予以货币补助。

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计算,必须按合法批建面积充分使用的原则进行。对“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应合并计算;对“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应合并计算。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健全被拆迁人的住房档案,杜绝户口重复使用。

二、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

被拆迁住宅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其人均6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被拆迁人能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已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40%的搬迁补助;对未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20%的搬迁补助。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助。

凡于2001323厦府[2001]28号文《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村镇企业用地上的非住宅建筑,土地按300/平方米的价格补偿给村镇集体组织,对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地上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地上建筑,不予补偿。

四、鼓励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召开厦门岛内各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厦门岛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文件及各区制定的补偿方案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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