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
服务收费的通知
闽价[2004]房40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一年来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现对我省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
二、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三、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部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仅适用于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
四、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私自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的产生。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切实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规定,认真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2004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买卖中介经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福建省房地产买卖中介经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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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基本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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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
1、调查核实房屋权利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两证是否齐全等;
2、调查、征询涉及房屋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3、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处分前状况、有否租赁和违章搭建及其他侵权行为、房屋内的顶、墙、地、内、窗及设备等情况,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4、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等,并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
5、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
6、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并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 |
基准价格为合同成交价的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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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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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代办费 |
双方当事人过户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代书、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领取并移交缴纳税费凭证、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
“两证”全一代办费 |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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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证”分开代办费 |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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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房屋产权证 |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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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土地使用证 |
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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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 |
房屋交接现场见证服务,水、电、煤气(液化气)、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以及房屋入户手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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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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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贷款(按揭)手续代办费 |
办理房地产抵押(按揭)贷款及登记手续的全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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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超过500元向买方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