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联合
建房”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闽建建[2004]29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房管局:
近日,我厅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和对一些地方调研时,发现一些市、县的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各种类型的“个人联合建房”,这类建房有量大面广、建筑体量大等特点,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个人联合建房”是通过个人建设、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绝大多数通过二级市场将房产转让,以此牟利。这种假个人联合建房之名,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之实的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市场危害极大,并使国家税费大量流失。同时,这类建房绝大多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没有地质勘察报告,无资质设计,没有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许可证,无资质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整顿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划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建筑物规模、面积等实际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认真分析项目的建设性质,防止假个人联合建房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项目按照个人建房予以审批,力求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各类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联合建房”或类似的建房在监管上认识还不到位,不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客观上造成这类房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已明确规定:除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其他建设工程都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施工许可管理。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对辖区内尤其城市规划区内的此类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力度,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申请当事人提供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项目批件齐全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四、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涌,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措施,严格履行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