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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二手房买卖公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2-07-09)

厦国土房[2002] 5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
为了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方便国有企业改制、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群众负担,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和我局[2002]3号《关于贯彻闽政[2001]43号文的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二手房买卖公告的有关工作事项调整如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一、以下二手房买卖行为应登报公告,公告期1个月:
1、1949年10月1日前依法建造的私房首次申请买卖过户;
2、涉及港、澳、台、国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买卖。
二、房改房买卖无须公告。
三、以下在我局电子屏幕公告栏公告,公告期3天:
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房产变更;
2、其它二手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买卖。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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