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房地产中介公司审批及管理的暂行规定 闽建房(1993)008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外经贸委: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房地产中介公司更好地为房地产市场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其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 1、提供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 2、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境外代销服务; 3、提供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4、接受人委托到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办房地产交易监证和产权登记手续。 二、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企业章程; 3、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依法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 4、有专职经理做为法人代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经纪人员、财务人员; 5、内资中介企业有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外资中介企业有三十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设立房地产中介公司申请审批程序: 1、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向所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委审批。 2、境外企业及个人在本省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由省建委出具审查意见后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办理。 3、厦门市设立房地产中介公司,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建委和省外经贸委备案。 四、房地产中介公司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1、本省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2、房地产中介公司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不得从事房地产的吞吐、炒买炒卖活动。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3、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