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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 2003-10-15)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
闽建房[2000]54号

泉州、莆田、三明市、宁德地区建委,福州、漳州、南平、龙岩市房管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十分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组织、督促和核查工作;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所属评估机构按要求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二、所有房地产评估机构一律按建住房[2000]96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脱钩改制,严格按规定要求做到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彻底脱钩。脱钩方案于10月底前报我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评估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的脱钩改制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的书面意见;
3、脱钩改制方案:
(1)脱钩改制前评估机构人、财、物的基本情况;
(2)脱钩后人、财、物的处置方案;
(3)脱钩后拟组建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含出资人、组织形式、章程);拟保留作为事业性的评估机构的人员等有关情况。
我厅将根据备案材料对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核查。
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还应将脱钩改制有关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三、房地产市场不活跃的县(市),可以探索与本区其他评估、验资机构联合或跨县联合的途径。
四、脱钩改制后申报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应按建设部建房[1997]12号、闽建房[1997]45号文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批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制房地产评估机构: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2)书面合伙协议;
(3)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
(1)2人以上出资设立。出资人原则上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市),在2001年底前可保留除原主管部门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出资。
(2)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五、原已取得我厅批准兼营房地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已脱钩改制,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变更的,应于9月底报我厅办理变更手续。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2000年12月31日前没有按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或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其持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自行废止,并由各地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上交我厅。
七、各地在按建设部《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实施脱钩改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我厅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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