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房地产市场管理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2003-10-16)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推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房地产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导商品,其交易量(包括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也日趋增多,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逐步实现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的规范化,以规范商品房购销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商品房购销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商品房建设、购销的特点。执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商品房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结合行业管理,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商品房购销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执行,检查各环节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推行《示范文本》宣传的同时,做好实施的工作。
三、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行政划拔的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第二、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同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7、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