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确认范围的通知 厦土房[2000]25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局)、建设部有关土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我局决定从今年11月15日起,除以下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报告需送我局确认外,其余报告将不需送我局确认: 1、涉及企业划拨土地抵押的; 2、企业改制、改组、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土地、房产的; 3、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核算涉及到土地、房产的; 4、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5、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确认的。 二、根据我局内部分工,一级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由批租处确认,属征地拆迁补偿报告由征地拆迁办确认,其余的评估报告由房地产市场处进行确认。 三、各评估机构在从业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