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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确认范围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确认范围的通知
厦土房[2000]255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一、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局)、建设部有关土地、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我局决定从今年11月15日起,除以下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报告需送我局确认外,其余报告将不需送我局确认:
1、涉及企业划拨土地抵押的;
2、企业改制、改组、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土地、房产的;
3、企业兼并、破产、资产核算涉及到土地、房产的;
4、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5、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6、其它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确认的。
二、根据我局内部分工,一级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由批租处确认,属征地拆迁补偿报告由征地拆迁办确认,其余的评估报告由房地产市场处进行确认。
三、各评估机构在从业过程中,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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