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房地产市场管理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厦价[1998]房字010号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业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服务成本,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活动服务收费的正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全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整顿并统一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咨询,从事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和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收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未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须于今年3月31日前向我局申办《厦门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申办的同时按年审要求接受年度审验,同安、杏林、集美向所在区物价局申办,申办时需携带工商登记证明、批准设立的批文及税务登记证明,已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也要按照通知安排,接受年度审验。从今年4月1日起,未持有我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均不得收费。以后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物业管理收费年审同时进行。

厦门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