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房屋登记权籍管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404号
各分局、各国土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土地房屋登记规范管理,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程序、各相关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确保土地房屋登记发证质量,现将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登记受理。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受理工作,包括登记政策咨询解答,一次性告知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并做好记录。收件窗口按规定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符合收件要件的,给予出具统一印制的收件收据,并录入电脑备查。按规定应收取原件的不得收取复印件,可收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应认真与原件内容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校对章并由校对人签名。收件收据应注明收取文件的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对一些疑难登记报件,经办人员应请示国土管理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收件。
二、权属调查。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每宗登记报件应由两位调查人员进行作业。调查人员应在收件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权属调查。开展调查前,应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业主在约定时间到场指界。调查人员到现场勘察应如实绘制调查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和产籍调查表。调查草图和权籍调查表应由指界人签字。调查表填写完成后,调查人员应签名负责。
由我局委托的农村成片土地房屋调查测绘或由权属人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的宗地,对1∶500宗地图和房屋1∶200平面图等测绘成果,调查人员务必每宗到现场核实图件标注,复核权属人、宗地面积、四至界址、建筑层数等基本要素,发现错漏问题及时纠正。勘丈成果配图应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权属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初审人员具体审查权属来源权证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综述权属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权属来源有效凭证。批准的机关、权证号、权属人姓名、土地面积、房屋建筑层数、面积和用途;2、实测宗地情况。宗地面积、主体占地面积,房屋建筑层数、面积和实际用途;3、拟登记确权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否可给予登记确权和拟登记确权的土地、房屋面积;若有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注明处理建议,权属初审意见应由初审人员签名。所领导对初审意见要认真复核、修补要点,亲自书写审核意见,并签名负责。所领导一般应按不低于30%、成片测绘按不低于10%的抽查率进行实地核对,抽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在案备查。
四、权属复核。分局权籍科(岛内为权籍处)负责。主要对所辖国土资源管理所报送登记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应依据法律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在确认国土所报送的材料符合登记要求后,应依有关规定明确阐明具体确权意见和对超占超建部分的处理建议等。
五、登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凡涉及房屋买卖、赠予等按规定需办理权属转让鉴证的报件,国土所均应通知登记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转让鉴证和进行公告。公告期间若有异议提出,国土所应及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暂缓报送审批;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送核准。应避免因缺公告程序而引发权属争议。
六、核准。责任主体为审批领导。签发领导应对审查及复核意见(必要时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查,签发人应写明登记确权要素,对需退件或补充材料的应附书面文字阐明原因。在核准签发的同时在本宗权属来源凭证(正件)上加盖“换证注销”字样。
七、缮证校对。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缮证人员应复核是否已经依法审批,发现登记环节有遗漏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打印。权属证书由国土所统一编码,依据核准意见打印权证,并粘贴附图,校核图、表、卡、证内容一致。对遗失补证的应在权证和登记卡(或表)上注明“补证”。颁发的土地房屋权证内容不得更改,更改的权证一律无效。
八、盖章报备。责任主体为印章主管人员。经校核拟颁发的权证由国土所送权籍登记中心(岛外送分局)加盖钢印和公章。加盖印章前,各国土所应将需盖章的权证清单一式三份送权籍部门复核,印章管理部门凭权籍处(科)认可的权证清单加盖印章。权证清单由权籍处(科)、国土所、印章管理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九、发证归档。责任主体为国土资源管理所。由发证人员通知权属人持收件收据、身份证等前来领取,缴纳相关税费(缴交税费凭证相关联或复印件应存入内档),在权证领取的同时,发证人员应在收件收据单上加盖“权证已领”字样。地籍档案由国土所指定专人集中保管。
十、会审制度。为强化行政权力内部制约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各分局(市局权籍处)对办理权证中一些疑难或重大业务应实行集体会审。主要包括:(1)权属来源凭证不齐全或不符合常规的;(2)办证条件不符合规定而因情况特殊急于登记的;(3)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房屋登记确权的;(4)有权属纠纷登记件的处理。
十一、档案的利用与管理。权籍档案原则上由分局或市局档案馆集中收存保管。日常权籍档案可暂由国土资源所保管,按每年一次集中移交统一管理。权籍档案可按规定提供查阅、利用。权属人可凭介绍信、身份证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权籍档案。档案管理责任人应查阅人要求,可摘录权证相关内容,出具办理结果书面证明;除公安、检察、法院和纪检等调查机关因案件查处需要外,地籍档案不允许复印权籍办理过程的相关图表。因档案保管不善或擅自复印引发纠纷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十二、表袋和权证的印制与管理。我市农村权属登记颁发的相关权证和使用的申请表、权属调查表、确权审批表以及资料袋等,由市局统一印制,由权籍处指定专人管理。各分局、岛内国土资源所依工作需要集中登记领取并指定专人保管。未能使用的土地房屋权证、更版后未使用的旧证或者因打印错误的废证,由分局或权籍处统一造册,集中销毁并报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