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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2007-01-21)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6]199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目前正在进行企业改制工作,据初步摸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尚有1355宗、面积约57万平方米用地未办理土地登记。为支持企业改革,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5]15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现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提供服务,确保土地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目前发证率低(仅占30%)、后续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工作任务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依法从快从简做好土地登记工作。要积极疏通与当地农村信用社联系渠道,密切配合,对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研,妥善予以处置。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联社由省土地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三、要认真总结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经验,继续完善具体办法。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中遇到的同类项问题,原则上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土地登记处理意见执行。

四、198711日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现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可依法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农村信用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以及购买房产涉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县、市为单位列出宗地清单,一次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六、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依法征转为国有土地的,应按《土地登记规则》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除向新的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外,还必须相应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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