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45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土资[2005]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填海项目中海域(不含滩涂)变为土地后,其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具体用途依法确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