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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55号)

( 2006-07-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455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土资[2005]41)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填海项目中海域(不含滩涂)变为土地后,其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具体用途依法确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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