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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4]234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安置房产权办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4234

 

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规范安置房产权办理,区分以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等房屋的产权,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同时方便权属人(个人)对安置房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经研究,现就我市安置房产权办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个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其用地按市政府颁布的土地收费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栏填写为“出让”或“有偿使用”,附注栏注记为“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出租,须缴交土地收益金”。

二、对于个人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产权人对权证附注栏注记“未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字样如有提出异议,经其书面申请,由局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对原产权证附注栏变更注记为“转让,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出租,须缴交土地收益金”。

三、以单位名义取得的安置房,其用地按市政府颁布的土地收费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栏填写为“出让”或“有偿使用”,附注栏不予变更,仍保持注记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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