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
做好土地评估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25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做好土地评估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步伐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国银行今年将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现急需对省分行和各分支机构使用的土地进行登记发证。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使用的土地,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仅占42%,发证率不高。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分支机构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精神,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别情况,采取相应处理办法:
(一)原已在各市、县(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的宗地,因名称、用途、界线、面积等发生变化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变更土地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原土地证书记事栏内直接注明变更事项。
(二)对于征、拨用地手续完整或土地权属资料清楚,界址无纠纷,但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宗地,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尽快办结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三)对于宗地权属明确但边界存在纠纷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划出,先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对于商品房购置手续齐全,无产权纠纷,开发商已办理土地总登记尚未办理个别土地登记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发证。
(五)对于1987年以前的用地由于历史原因,权源文件缺失,但无产权纠纷的,在中国银行办理具结手续后,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地籍调查情况予以办理初始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六)1987年以后用地经过依法审批,符合规划条件,具备有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的,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七)宗地土地权属性质依照该宗地的权属来源确定,属划拨方式取得的,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属出让方式取得的,按出让土地性质确定。
土地证书是证明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各地不得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要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依法办理占用集体土地的处置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分支机构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审批使用的,各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精神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由市、县政府按供地审批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后,出让给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分支机构使用。批准转为国有和出让使用两个程序可以两步并一步操作。
三、认真把好土地估价初审关
对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及分支机构提交的土地产权状况及土地估价结果,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初审。
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接文后,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快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土地评估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做好土地评估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在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做好
土地评估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国银行今年将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股改拟采取整体性股份制改造模式,改制后不再设立存续公司,因此股改涉及中国银行目前使用的全部土地,宗地数量多,土地权属情况复杂,但发证率较低。为支持企业改制,现就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土地评估和土地权属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出发,积极为企业改制服务。要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源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土地管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督促各市、县按时完成土地权属确认、登记发证、土地评估和土地估价结果初审工作。
二、各有关土地评估机构要加强土地评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根据大型项目土地评估的特点,严格按照土地估价技术规程和技术方案,切实做好相关土地评估工作。
三、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办证手续,明确登记发证时限,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经原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以登记的内容为准;登记内容已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二)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用途未发生变更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除申请人提出外,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保持原有划拨方式不变。
(三)整宗土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暂不纳入本次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对宗地边界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土地划出,其余土地可单独划宗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土地,在2003年11月14日前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权属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宗地,应当具他项权利人同意处置土地资产的书面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