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4]16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福州农工商集团公司,各国有农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了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各国有农场按照法定程序积极进行了土地登记申报材料收集、权属指界盖章等工作,目前,已有部分国有农场已领取土地证书,部分宗地已进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或公告阶段,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尽快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这是依法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真接关系到农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长远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国有农场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闽国土资综(2001)3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该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门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有明确的办结时限;要加强农业部门、国有农场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随时沟通反馈情况,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作为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统一考虑,统一组织实施。要在依法办事和遵循有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可能简化有关手续,减少办事程序,及时主动、高效优质地抓好受理申报、现场指界和审核、公告等各个环节。
三、国有农场土地调查技术要求原则上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执行。有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的,可不再组织地籍测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不含工作界),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原则上按闽国土资综[2001]381号文件执行。根据国有农场存在的实际困难,对用地总面积大于2000亩,且宗地超过两宗的国有农场给予适当减免,土地登记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有地总面积在4000亩以下的,按2000亩收取;
2、用地总面积在4001—8000亩的,按3000亩收取;
3、用地总面积在8001—12000亩的,按5000亩收取;
4、用地总面积在12001—50000亩的,收费总额不超过15万元;
5、用地总面积在50001亩以上的,收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利用土地详查图件、资料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不另收取土地测量费用。因确权或管理需要(如农场是在城镇规划区内,宗地多次分割或合并,小块宗地等),需采取大比例重新进行测量的,可由农场选择有资质单位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其成果提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收取勘测费用;对农场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大比例测量的,应在土地登记标准费用之外,依照优惠原则由农场与实施测量的单位根据相关收费规定具体商定。
六、本通知下发日前,国有农场已与国土资源部门结清土地登记、测量等费用的,不再重新结算。
七、为了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地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国有农场应将经确权登记的所有宗地使用权证复印后报送省农业厅农垦局存档。两厅将在下半年对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省农业厅将对登记发证进度快的农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八、国有良种场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