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翔安区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批复
厦府[2003]259号
市国土房产局:
厦国土房[2003]293号文收悉,关于翔安区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商有关部门,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办法,接文后请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报批《翔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请示
厦国土房[2003]293号
市政府:
为了加快翔安区开发建设步伐,摸清土地利用现状,加强翔安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权属管理,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将来征地拆迁合理补偿提供基础依据,根据郑立中书记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将组织对翔安辖区内的农村住宅的土地房屋进行全面确权发证,为此,我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翔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现予上报,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翔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翔安区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了解决翔安区农村居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翔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登记申请人持有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或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财政部门或原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可直接给予换发现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灭失的除外。
若只能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农村房屋所有权两种证书之一的,应由登记申请人就权属登记材料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涉及土地面积或房屋面积缺少合法批准手续的,补办土地或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符合下文第三条第三款的具体要求。
二、登记申请人持有以下不同时期申请建房的相关批准材料者,可直接对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确权登记。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生产大队的建房批准手续;
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建设局(建委)的建房批准手续;
以上批准手续已换领《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以许可证记载内容为依据登记,如记载有误的,经现场调查并由村委会证实后按实际情况登记发证。
2、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土地局的用地批准手续及县建设局的建筑批准手续;
1999年1月1日以后,区政府用地批准手续及区建设局建筑批建手续;
3、本办法实施前经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加层手续;
其中本条第2款中如不能同时提供用地批准和房屋批建手续的,还应由登记申请人就权源材料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对以上要求的权属材料不齐全,涉及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属一户一宅的,按照不同时期分别给予处理:
1、1982年2月13日前占地建造的房屋:
(1)自建成以来现状未改变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登记发证;
(2)1982年2月13日后未办理翻改建手续私自进行翻改建,但已由乡、镇(公社)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翻改建配套费,或已经乡、镇(公社)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的,由申请人提供缴款票据并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登记发证;
1982年2月13日后未办理翻改建手续私自进行翻改建、未曾缴纳翻改建配套费且未经乡、镇(公社)政府职能部门处罚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并追缴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给予登记发证,综合配套费缴纳标准为10元/平方米,增容费缴纳标准为2元/平方米(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实际总占地面积计收,增容费按实际建成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计收);
2、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1月1日以前占地建造的房屋:
(1)已向乡、镇(公社)政府职能部门缴纳配套费或经有关部门处罚的,或者由乡、镇(公社)政府职能部门发给准建证的,由申请人提供缴款票据或准建证,并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登记发证;
(2)未缴纳配套费且未接受处罚,又未获乡、镇(公社)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发给准建证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并追缴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给予登记发证,综合配套费缴纳标准为15元/平方米,增容费缴纳标准为3元/平方米;
3、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确权申报表》,经由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区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追缴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给予登记发证;若属超占超建的,由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并追缴综合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给予登记发证,综合配套费缴纳标准为30元/平方米,增容费缴纳标准为6元/平方米;
本条经罚款或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权登记的,土地按建筑物占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居住人口三人以下的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居住人口六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确权;房屋按现实际建成层数给予确权,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层,居住人口三人以下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居住人口六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超过的层数和面积不予确权。
四、原登记权属人或建房申请人与现权属登记申请人不一致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登记权属人或建房申请人与现权属登记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亲属关系,若系分家析产的,可由登记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分家析产具结书》;涉及继承的,由登记申请人出具《土地房屋继承具结书》。具结书须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相关当事人的签章,并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事实后,给予登记申请人登记发证。
2、村民之间进行房产转让(含买卖、赠与、交换等)的,由转让双方填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具结书》,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和村民委员会证明事实,由登记机构代收契税后给予登记申请人登记发证;
3、权属材料上记载产权为多人共有的,现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填写《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由原共有人同意并签注意见(共有人已死亡的由其后代代为履行),同时经村民委员会证实后,可给予现申请人登记发证。
五、原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因超占地被加注权利限制的部份与确权部份面积之和没有超出第三条第三款用地面积要求的部分,均注销原加注的权利限制,面积之和超出第三条第三款用地面积要求的部分仍加注权利限制。
六、对于本处理办法中涉及规划批准手续不全,但符合本办法登记要求的房屋,由登记机构以村为单位列清单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规划管理部门均应给予认可。
七、本处理办法适用于翔安区内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四至界线明确、面积准确的农村居民住宅(国有农场职工建设的住宅可参照执行)。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设的农村居民住宅不适用此处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权属登记的,适用本办法;2004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权属登记的,发证时免收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和代征的印花税。
八、翔安区的征地拆迁应以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作为补偿的依据。
九、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执法,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力度。
十、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