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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国有单位和村民共同使用集体
土地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闽国土资综[2003]372号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国有单位和村民共同使用集体土地如何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请示》(长国土资[2003]29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有单位和村民共同使用集体土地的,国有单位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可以按照该单元建筑面积占楼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宗地面积。鉴于上述问题属福建电信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认电信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我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电信公司重组上市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评估等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327号)文规定办理。
此复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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