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军区后勤部
关于做好福建省军区土地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22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省军区各师、厦门警备区、各军分区、海防11旅后勤部,漳州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省军区司令部管理处、政治部秘群处、后勤部战勤处、装备部战技勤务处:
做好部队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这不仅是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营区安全,防止和减少军用土地权属纠纷,促进社会安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对于加强国防建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范围
省军区及其所属部队所使用的全部国有土地,包括军事设施、营区、干休所、军办企业和农场等用地。
二、土地登记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由部队团(含团)以上单位、各干休所、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2、地籍调查和初审:部队用地原则上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现状组织地籍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属非军事用地的进行公告(军事用地不宜公告),公告无异议者,报省国土资源厅。
3、颁发土地证书: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全面审查后,予以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三、用地纠纷处理
1、部队用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主要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46号《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原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省人大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
2、部队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处理程序及做法,按照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执行。
3、部队用地局部存在土地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将有争议的部分剔除,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登记发证。
四、土地权源材料
1、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征地红线图;
3、补偿或安置劳动力协议书;
4、部队用地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材料或土地权属材料不完整的,现用地四至无纠纷且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占用的,可由用地单位写出用地来源报告和具结书,并由上一级部队后勤部门证明后(省军区直属机关或企业由省军区后勤部出具证明),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参考材料。
五、收费标准
1、对部队用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地籍测量和权属指界的,按照省物委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费。
2、部队用地已进行过地籍测量且相关图件资料完整,指界盖章工作已完成的,只收土地证书工本费。
3、由部队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但需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权属调查的,按每平方米0.06元收取土地登记费。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省军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军区将共同组织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土地登记具体事宜。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好这项工作。部队用地单位应主动做好权源材料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为调查勘测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属1999年1月1日前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批多占)的,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要求,抓紧补办用地手续。
各地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省军区后勤部营房处联系。
七、其他
驻闽海、空军、南京军区十八分部、三十一集团军等单位用地确权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军区后勤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