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实施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意见
闽国土资综[2003]9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实施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把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前移,可以简化登记手续,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的工作效率,加快发证速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作为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有效凭证,能有效地控制房地产违法用地的发生,有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安全,防止房地产纠纷的产生,促进社会的稳定。根据国有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要求,为确实做好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工作,现参照苏州市住房用地分割登记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
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有关图件;
⑤《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二)调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以每幢商品房建筑占地设宗地,并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进行初审,按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每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涉及房地产抵押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只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既是准予分割转让的凭证,又是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所登记的分割转让面积之和等于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面积;商品房部分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对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该宗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现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所登记的分割面积之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四)变更土地登记。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注记“小区内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为共有”。
三、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对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高度,从城镇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实现城镇土地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出发,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护民、便民的要求,在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中,尽快开展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召开房地产开发商座谈会等形式,讲清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的目的、作用和要求,加大宣传发动力度。
(三)抓好以点带面的示范工作。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实行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购房者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研究确定福州市、泉州市作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示范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的印制和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制证书监制号。
各地在开展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中,要结合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和已启用的新版土地证书情况,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工作向前发展。
附件一:《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
附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宗地分割情况申请、调查表
填报单位: 日期: 用途:
地 号: 土地座落:
宗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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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割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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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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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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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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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室 |
102室 |
103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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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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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土地
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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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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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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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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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状
况 |
座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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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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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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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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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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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 |
M2 |
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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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割
状
况 |
座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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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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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M2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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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独用 |
M2 |
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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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
分摊 |
M2 |
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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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机
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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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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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 |
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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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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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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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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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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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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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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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转让人(盖章) 受让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本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准予分割转让的书面凭证。
2、本证在宗地分割转让前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由转让人持有,转让后由受让人持有。
3、本证是转让人、受让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受让人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三十日内持本证和本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购房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发票、契税税票、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出具委托书。
4、本证申请栏需由转让双方当事人用钢笔填写并签章。
5、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