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
现售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
适用面积计算规定问题的批复
闽建房[2003]93号
漳州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商品房产权面积计算规定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漳房[2003]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现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按照闽建法[2003]11号文规定,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为时点,按照该时点施行的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产权面积测量计算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二、对于未进行预售、全部以现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具体区分不同时期按下列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一)2001年6月1日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施行前开始现售的商品房,以该商品房经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时点,按照该时点施行的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产权面积测量计算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二)2001年6月1日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施行后开始现售的商品房,以建设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现售备案时间为时点,按照该时点施行的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产权面积测量计算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于1995年1月1日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开始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的商品房,以该商品房经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时点,按照该时点施行的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产权面积测量计算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