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房地产权籍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闽政办(1988)157号文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2003-10-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文以及闽政办(1988)157号文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1988]综合505号 1988年11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厦部队师以上单位:
市委落实政策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闽政办(1988)157号文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落实政策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厅市政府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闽政办(1988)157号文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中办发[1987]7号)的通知的意见》文件的精神,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退还农村侨房问题
我市落实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已基本完成。对已退还的农村侨房,应予以确认。一般不再重新处理,但对于遗留的使用权清退及疑难问题,必须继续抓紧处理。至于1987年9月底以后再冒出来的,应严格按照中办发(1987)7文件规定办理。
二、关于退还私改的城市侨房问题
1. 对在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根据中办发(1984)44号文件(1987)7号文件撤销改造后,分期分批退还使用权;对私改时的华侨住宅用房,遵照闽政办[1988]157号、闽侨房[1988]06号文件执行,分期分批照顾退还。
2.对“照顾退还”的部分,一般只退还产权,改变租赁关系,对原系自住房,闲置房以及华侨房主回国定居,归侨侨眷房主确系无房户或紧房户的,确需迁退其住户的,可视其情况统筹考虑,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住户。
3.在清退侨房使用权中,按照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单位负责。凡是按有关规定由市下达专用房源的,或由单位提供房源的住户,由单位担保,按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住宅信贷办法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对于“照顾退还”的侨房,除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腾退任务外,业主还因紧房、危房翻建等要求清退其住户的,可酌情予以研究,但业主应承担专用房源的开发、管理等费用,其住房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4、对被迁退的侨房住户,房源分配标准,原则上应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4]193号文件》从严掌握。住户如按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办理,其房源所有权可归住户,如因正当理由要求清退原来侨房,或欲住好房、多住房的,可视情况经严格审批,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关于代管华侨私房问题
对已按闽委(1985)3号文件规定,参照“照顾退还”侨房的办法办理退还的这一部分,应予以确认,不再重新处理。从1987年10月起,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的政策,按中办发(198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对“无主代管”的侨房,经审查确认房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对象范围
闽政办(1988)157号文件对落实华侨的私房的对象范围规定,是我市今后落实工作掌握的依据。华侨或归侨于1947年前去世后,由国内直系亲属购建的,或用非侨资购建的非侨户的房产,不属于落实华侨私房的政策范围。
五、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1987)7号文件和闽政办(1988)157号文件,以及本《贯彻意见》执行。
六、上述落实华侨私房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七、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不作公开宣传报道。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