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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已购直管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补交超标加价款及办理程序的通知 厦土房[2000]054号
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的精神,我市已全面放开住房二级市场,为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现就原购房时未按规定超标加价或加租的,补办加价或加租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1、一户有两套住房的,且均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前分配的,超标可由购房人选择任一套按房改市场价加价,如其中有一套属租住的,也可选择按5倍租金计租。 2、一户有两套住房的,其中有一套是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以后分配的,超标加价只能在新分配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加价,或商品房租金指导价计租。 3、一户有两套住房的,如果两套住房或其中一套住房是属于历年来向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购买房屋使用权的,如住房合并超标的,超标部分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市场价加价,如另一套住房属租住的,也可选择按当年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 二、办理程序: 1、超标加价或加租金额由房屋管理处负责测算,并通知购房人缴款。 2、办理加价手续时,计财处凭房屋管理处的缴款通知书向购房人补收超标加价款,开具补收款项的发票。 办理加租手续时,购房人凭房屋管理处的通知直接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办理加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房屋管理处凭购房人的加价发票或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给《住房超标整改确认书》。 4、房改办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凭原产权证和《住房超标整改确认书》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直管公房超标整改确认书》。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