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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评估、抵押及权属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3-10-1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评估、抵押及权属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土房[1998]189号 1998年10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评估、抵押及权属登记等工作制定若干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不论是否全部销售,开发商均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档案移交手续,再到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1、已销售的商品房凭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发票到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在初始登记办理期间销售出去且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可以合并办理初始登记。
2、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每个单元办一本土地房屋权证,权证上备注“待售”,领证后视同于楼花持证继续销售;销售后开发商或购房者再凭土地房屋权证和商品房购销合同到交易中心办理预售登记备案,并在权证上备注“已出售,本证注销”;购房者再到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换发新证。
3、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本规定办理。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从发文之日起顺延6个月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到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二、关于减轻用户的房地产抵押评估负担问题。
1、同一银行续押的房地产抵押件,各环节手续应尽量简化。在标的物不变、抵押金额不变、银行同意续押的情况下,经抵押双方同意,已评估确认的可以不再评估。
2、在房地产市场波动不大的情况下,经房地产抵押双方协商同意,以市场价格成交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的,从有效房地产预售合同签定之日起未超过2年的商品房抵押件,不强求评估和确认。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
1、房屋抵押。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商品房的购房者,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可以凭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专用发票办理抵押、续抵、抵押延期登记手续,6个月的过渡期满后必须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
2、在建工程抵押,其认定时间以建设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到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界定,在此之前视为在建工程抵押;在此之后的视为现房抵押,应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后方能办理抵押登记。
3、为了方便用户,续押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件办理续押登记手续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可后,由房地产权籍处在原《他项权证》备注栏上注记续押事项。
四、因企业改制引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应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再到房地产权籍处领取土地房屋权证后,方可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五、法院送交的房地产判决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只涉及到房地产登记事宜的,由房地产权籍处收件;涉及到房地产转让过户、抵押和登记各项事宜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收件后,再将一份复印件送交房地产权籍处备案;只涉及到房地产转让过户、抵押事宜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
已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但法院判决变卖或拍卖过户的,可凭有效判决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及有关交易合同和发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再向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权籍登记手续,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其中,法院判决过户时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按楼花转让处理;法院判决过户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按三级市场转让处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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