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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房办理登记确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土房[1998]090号 1998年4月28日
各有关单位: 自1988年以来,原房管局各房管所已有4269个直管公房登记件相继确权。由于直管公房数量大,产权来源较为复杂,加上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资料不尽完善,故尚有部分直管公房的权属未得到确认。为切实做好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确权工作,以达到依法管房的目的,现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我局直管公房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我市的市管公房只要是无房地权属争议,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下称房管所)均可代表土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地权属申请登记,并配合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做好房地权籍调查和指界工作。根据直管公房权属来源不同,房管所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经审核无疑异后,给予确权发证。 一、凡属五十年代由房管部门依法接管和对私改造时期经管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出具房屋管理情况证明书。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前,由市统建办建造或房管局自建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出具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建筑执照、竣工报告(没有竣工报告,可提供房屋鉴定书)的复印件,如资料提供不全,要出具产权来源和房屋情况说明书,权籍登记部门依照厦府[1997]综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确权发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规定给予确权。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后原房管局自行翻、改建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提交: 1、房屋翻、改建前后有关房屋权属处理情况说明书。 2、危房鉴定材料。 3、计委立项(或原房管局批准立项)、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建筑执照、竣工报告或政府批准危改的文件复印件,确属无上述用地批文的,房管所应提供原房管局批准立项和房屋管理情况说明书。 翻、改建房屋已以社会集资形式出售给个人(或单位),一般由房管所代办房地权属登记。集资房的申请登记,还应缴交集资合同、交款发票的原件,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的复印件。 4、集资房可视为商品房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三、凡属由市财政投资(含落实政策房)建造后移交我局接管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提交: 1、计委立项、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建筑执照和竣工报告的文件复印件。 2、房地权属移交的有关文件。 3、房管所确属无上述有关批文,应出具房屋管理和产权来源情况说明书。 四、凡属厦禾路拆迁: 1、计委立项、用地批文红线图、建筑执照、竣工报告的文件复印件由厦禾路旧城改造指挥部提供。 2、房管所提供房屋拆迁赔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房屋拆迁赔偿相关的证明文件。 3、房管所应出具房屋管理情况证明书。 五、其他单位拆迁赔偿我局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提交: 1、计委立项、用地批文附红线图、建筑执照、竣工报告的文件复印件,确属无上述材料,房管所应出具产权来源和房屋管理情况证明书。 2、房屋拆迁赔偿协议或其他房屋拆迁赔偿相关的证明。 六、凡属房管所在他人或共同使用的土地内自行扩建、加层的直管公房,房管所应提交: 1、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房的书面证明材料。 2、建房情况说明书。 七、凡属房管所在原有的直管公房范围内自行扩建、加层等的房屋,房管所应提交扩建、加层等情况的说明书。 八、测量登记的一切费用由各房管所缴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