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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3-10-18)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 1996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印制土地证书的管理,规范印制土地证书申请、审批手续,现将《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一、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
二、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认证申请书(略)
三、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略)
四、土地证书授权印制申请审批表(略)
五、土地证书印制授权书(略)
附件一:
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
一、为加强对土地证书印制工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土地证书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印制,其他单位无权印制。
四、土地证书印制程序:
(一)确认印制厂家承印土地证书资格
1、申请承印土地证书资格;
2、初审;
3、制作土地证书样本;
4、审批;
5、颁发《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
(二)授权印制土地证书
1、申请授权印制土地证书;
2、审批;
3、交纳监制费和质量检测费;
4、颁发《土地证书印制授权书》。
(三)授权印制土地证书的单位与承印厂家签定印制合同。
(四)监督套印《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五、具体承印土地证书的厂家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的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先进技术、工艺水平,并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进行资格认证,领取《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的印刷厂。
六、申请承印土地证书的印刷厂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认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3、反映印刷水平的文字材料;
4、其他文件资料。
七、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初审合格后,制作土地证书样本一式两套。
八、经审查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
九、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可以申请授权印制土地证书。申请印制土地证书应当填写《土地证书授权印制申请审批表》,并选择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的厂家,连同《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影印件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
十、经审查批准,向授权印制土地证书的单位颁发《土地证书印制授权书》,并注明印制厂家名称、资格证编号,印制土地证书的种类、数量及起止号码。
十一、经授权印制土地证书的单位每印制一批土地证书,应当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送五套样本进行质量审查。质量合格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派专人现场抽查鉴定并监督套印《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
十二、经授权印制土地证书的单位须按授权印制的数量先行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证书监制费和土地证书质量检测费。国家土地管理局设立专门帐户,严格管理,用于土地证书管理等工作。
十三、需增加土地证书印制种类和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凡违反授权书所授权内容,擅自制用《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增加印制种类和数量的,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取消授权,没收擅自印制的土地证书,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四、委托承印土地证书的厂家不得将土地证书的承印任务转包其他厂家。凡转包给其他厂家的,取消其承印资格,转包印制的土地证书予以没收。
十五、各市县需要土地证书的,向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所需土地证书的种类、数量,由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十六、各地不得擅自印制土地证书,也不得擅自到印制厂家和市场购买土地证书。
十七、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承办土地证书印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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