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买卖、置换、抵押已购公有住房的,应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买方(受让人)缴交。
二、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依据厦地税政一[1999]21号文精神)
(一)免征营业税。
(二)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没有增值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虽有增值,但产权人住满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成交价格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交;
4、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拟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出售现住房所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地税局缴纳;
(2)个人出售现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市地税局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通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已购公有住房置换,个人所得税按置换双方房产价值差额的1.5%计征,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符合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
(三)契税: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税依据,按1.5%计征,由买方缴交;置换已购公有住房,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按1.5%计征,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住房置换。在办理商品房交易手续时,个人提交一年内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的有关材料后,应缴交的契税按以下规定办理:1、所购商品住房的房款总额低于或等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免征契税。2、其所购商品住房的房款总额大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超过部分应计征契税。
(四)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应交纳的交易手续费调整为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置换的按房屋总价)的0.4%交纳,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