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测 绘 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测绘条例》的通知
闽测[2006]31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局直属单位:
《福建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11月9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测绘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我省地方性测绘法规,是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监督管理和测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测绘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我省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规范测绘行为,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促进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内容
认真开展《条例》学习,是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执行《条例》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测绘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和测绘行业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将学习《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注重学习实效,把学习《条例》同贯彻测绘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培训,使全省的测绘工作者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并正确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省测绘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省测绘局将分期举办《条例》培训班,负责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领导、测绘管理机构负责人、甲乙级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对县(市、区)测绘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本地区丙、丁级测绘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条例》。
三、广泛宣传《条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不仅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测绘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而且规范了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是一部专业性、社会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12月4日法制日和2007年1月1日实施前的工作内容,在全省各地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并将《条例》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中,广泛进行宣传普及。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各测绘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召开座谈会或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领导讲话、专家讲解、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条例》和本地区测绘事业发展成就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提高宣传效果,为《条例》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省测绘局将组织编制《条例》单行本等普法宣传材料,各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条例》单行本和宣传材料订购、编印工作。
四、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好《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落实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认真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加大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管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在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要结合《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改,相抵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坚决制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违法违规现象,真正做好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识,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工作更好地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促进我省测绘事业新的发展。
福建省测绘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