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制度的通知
闽测[2006]2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测绘局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行为,实行测绘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三)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四条 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局转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省测绘局提交申请材料。属于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省测绘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审核的意见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二)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是否批准的建议。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省测绘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测绘局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九条 省测绘局受理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需延长,经省测绘局局长批准后,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 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省测绘局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测绘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或者不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设完成后,当其系统更新涉及到系统参数被改变时,申请人应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测绘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
系统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负责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具体工作。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基础测绘处负责办理转报工作。
第三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四)。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在三日内向处长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处长在二日内作出决定,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告知理由,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四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查工作,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二),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处长审核。
第五条 处长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六条 局分管领导收到基础测绘处报送材料后,五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七条 在规定的二十日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基础测绘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十日。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十日内,将《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或《不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九条 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由基础测绘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承办人员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所需听证、监测、检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申请人的单位名称:
(公章)
坐标系统名称:
申请日期:
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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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的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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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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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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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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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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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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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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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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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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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的
义务 |
系统建设后能否实现与国家坐标系统建立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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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后能否保证其更新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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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后能否依法汇交成果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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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后能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成果向用户提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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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
坐标
系统
情况 |
坐标系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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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统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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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统开始启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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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统建设引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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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系统原点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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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网布设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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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子午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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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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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面高程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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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使用覆盖范围(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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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内现
有坐
标系
统情
况 |
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及与拟建系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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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必要
性及可行性专
家论证意见 |
注:可另页填写(需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及论证专家组签字名单、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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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单位
的政府主管部
门意见 |
注:可另页填写。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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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测绘行
政主管
部门意见 |
注:可另页填写。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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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
测绘行
政主管
部门意见 |
注:可另页填写。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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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转报
建议 |
建议包括: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评价;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的资质及能力评价;拟建坐标系统在本区域内是否唯一;本区域内现有坐标系统与拟建坐标系统关系情况;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否必要;是否需要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是否建议准予在该区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
注:可另页填写。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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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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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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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状况 |
申请单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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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建设承担单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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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坐标系统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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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意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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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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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处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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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意见 |
处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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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批意见 |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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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受理通知书
闽测坐标受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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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国测绘法》和《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福建省测绘局
二○○×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