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测 绘 局
关于印发测绘作业证审核制度的通知
闽测[2006]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测绘作业证审核颁发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等,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审核管理规定》、《福建省测绘局测绘作业证审核颁发程序规定》等行政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六年一月五日
福建省测绘作业证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和有关的测绘管理人员。
第三条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外业测绘工作的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
第四条 省测绘局负责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颁证、注册核准和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颁证、注册核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人员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测绘作业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另附申请测绘作业证人员的1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附表一);
(四)办理测绘作业证申请;
(五)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附表二)。
第七条 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甲、乙级资质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申请格式要求,填写书面意见,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测绘局。
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丙、丁级资质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申请格式要求,填写书面意见,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测绘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测绘作业证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需要补证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 省测绘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测绘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不予批准的,省测绘局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办理测绘作业证通知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条 测绘作业证由省测绘局或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进行测绘作业证核准工作。
测绘单位申请注册核准《测绘作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测绘人员的工作简历;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单位印章的当年单位正式在职测绘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准使用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发的《测绘作业证注册专用章》。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核准使用的《测绘作业证注册专用章》由省测绘局统一配发。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十二条 测绘作业证持证人员退休或调离工作岗位的,由原所在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于其离职前三十日内交送注册机关。
第十三条 《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颁证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需要补证和更换新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依据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测绘作业证》。
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颁证机关,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测绘局
测绘作业证审核颁发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作业证审核颁发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管理法规处负责承办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管理法规处应确定两位工作人员负责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承办人员在收到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应在5日内出具《测绘作业证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5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在5日内出具《测绘作业证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和所在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退回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在5日内出具《测绘作业证受理通知书》。
第四条 测绘管理法规处受理测绘作业证申请后,承办人员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处长。
处长在收到承办人员审查意见后3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局长。
第五条 分管局长在接到测绘管理法规处签署意见后2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作出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准予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当出具《不予办理测绘作业证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第六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在审核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分管局长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日。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作业证受理、审核、颁证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作业证审核受理通知书
闽测证件受字( )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办理测绘作业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五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测绘作业证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闽测证件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办理测绘作业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二○○五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办理测绘作业证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闽测证件补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办理测绘作业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二○○五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不予办理测绘作业证通知书
闽测证件准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办理测绘作业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 等同志办理测绘作业证的申请,特此通知。
二○○五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