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局
关于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的通知
闽测[2006]1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折迁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测绘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等行政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行为,实行测绘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其申请材料由省测绘局负责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测绘局负责国家Ⅲ、Ⅳ等三角点、导线点(或相当等级控制点);国家三、四等水准点;C、D级卫星定位点和军用控制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上述等级以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涉及军用控制点拆迁审批的,还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必须拆迁或失去效能的;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因长期失修而濒临倒塌构成危险的;
(三)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因建筑物需要改造或拆毁的。
第五条 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属于省测绘局审批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材料转报省测绘局;属于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设单位法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表格;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或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或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地形图等;
(五)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受理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审批机关应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单位在5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审批机关需要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实地勘察、选点和可行性评价的,由受理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并提交关于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受理审批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需延长,经受理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保管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受理审批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申请单位应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测局颁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规定执行。
申请单位在收到《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和缴纳迁建费用后方可实施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未按照有关规定或未缴纳迁建费用实施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因自然损坏需要拆迁、建筑物需要改造或拆毁、濒临倒塌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省测绘局、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 建 省 测 绘 局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其申请材料由测绘管理法规处负责办理转报工作。
测绘管理法规处负责承办国家Ⅲ、Ⅳ等三角点、导线点(或相当等级控制点);国家三、四等水准点;C、D级卫星定位点和军用控制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测绘管理法规处应确定两位工作人员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承办人员收到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员在5日内出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单位在5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在5日内出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在5日内送达《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测绘管理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拟拆迁测量标志的类型、等级等情况;
(二)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批准设立
(三)拆迁该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是否必要;
(四)设置该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是否同意;
(五)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是否同意;
(六)迁建费用是否落实。
第六条 承办人员在决定受理后应及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需要对申请材料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及时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审查、调查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提交处长审核。
第七条 处长在收到承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后1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拆迁的意见。
测绘管理法规处承办人员根据处长的意见,在2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送处长审核;处长应在1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八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测绘管理法规处的拟办文件后1日内完成核稿工作,并送分管局长审批。
第九条 分管局长在接到办公室的拟办文件后2日内,签发是否同意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文件。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分管局长审批决定10日内,将《准许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或《不准许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20日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分管局长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日。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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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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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图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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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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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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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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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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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
测量
标志
主要
原因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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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主管
部门
意见
(军用
控制
点) |
军事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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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人员
建议 |
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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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
管理
法规
处
意见 |
处 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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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
绘局
审批
意见 |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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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迁建
费用
核定 |
省测绘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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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受理通知书
闽测标拆受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闽测标拆退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你单位的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况:
现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
闽测标拆补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申请,我局已于二○○×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正下列材料:
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闽测拆准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在依法承担迁建费 ( )后,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
不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
闽测拆准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测量标志的申请,我局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不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特此通知。
二○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分别由审核机关、申请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