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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7-01-21)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测办[2006]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武汉大学:

《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业经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将第三届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委员:陈俊勇

副主任委员:李维森  赵晓明

委员:李永雄  闵宜仁  柏玉霜  刘小波   

张继贤  高锡瑞  孙承志

秘书:卜庆华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测绘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测绘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国家测绘局设立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以下简称专著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著基金主要由国家测绘局和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的共同拨款构成,同时接受包括作者所在单位在内的其它各种渠道提供的出版资助。

第三条  专著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对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预期经济效益难以维持出版成本的测绘学术理论、应用技术专著及测绘学科优秀博士论文的出版。同时,适当资助测绘教材和测绘技术标准的出版。

第四条  专著基金的使用以我国测绘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测绘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专著基金项目的安排采用“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统一出版”的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专著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审定专著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基金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专著基金的预决算、并负责专著基金申请项目的立项评审。

基金委对申请项目每年进行一至二次集中评审。必要时,经基金委正副主任同意,可聘请同行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条  基金委设立专著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挂靠在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主要负责编制专著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草案)、基金委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年度资助出版项目及专著基金的经费预算(草案),负责专著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和送审,了解专著基金的执行情况以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负责受资助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出版工作管理、专著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立项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测绘科技专著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的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2.学术理论著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先进性;应用技术著作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新颖性;

3.符合国家有关的图书出版和保密规定。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的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全体人员签署申请意见;

2.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书稿之后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附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对该专著的推荐书;博士论文作者在申请时需附导师的推荐意见;

4.申请者应同意受资助的出版物由中国出版社(测绘出版社)出版。

第十条  申请者须填写《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申请书》(可直接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中国地图出版社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包括完整书稿两份和其它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材料(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

第十一条  测绘规划教材和测绘行业技术标准类项目的立项,由基金办与国家测绘局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后直接报基金委审议,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如下类型的著作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文集;

2.科普读物;

3.地图集(册、幅)。

第十三条  基金办常年受理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办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合格且书稿总字数在20万字以上的,基金办将申请材料送交基金委。

基金委认为必要时,可聘请3~5名同行专家对申请资助的专著书稿进行书面评审。

形式审查合格且书稿总字数在20万字以下的,可不进行书面评审而直接送交集中评审。

第十五条  在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及有关各方就资助测绘教材与测绘行业标准的出版协商意见的基础上,由专著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当年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六条  书面评审和集中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委员及专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委员及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该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基金办根据集中评审意见编制专著基金年度资助出版计划,由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统一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根据批准的基金项目计划,与申请者按项目签订出版合同,并对每个受资助项目单独建帐安排出版。

基金办负责对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次基金委会议上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专著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基金项目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不足部分,以及评审工作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致使专著不能按期出版时,基金办应向基金委书面提出延期出版或撤销资助的建议。

对延期出版的,由中国地图出版社(测绘出版社)与申请者双方根据出版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共同协商修改出版合同;对撤销资助的,应收回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将每年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工作总结报基金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测绘局。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由专著基金资助出版的相应出版物在出版时,须在封面上使用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的徽标,并在扉页上显著位置标注“测绘科技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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